4月20日,《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其中,草案明確: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
咽炎片、感冒靈、雙黃連口服液……購買這些常用藥,不需要再跑藥店,手機APP上下單,半個小時左右,就有快遞小哥送藥上門。據報道,由南方醫藥經濟研究所指導、米內網發布的《2018年中國醫藥市場發展藍皮書》顯示,2018年上半年所有獲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許可證的網上藥店,藥品銷售額達50億元,同比增長42.5%。
藥品網絡銷售在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亟待規范。
2018年10月,《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初次審議,針對一審稿,不少意見聚焦網絡銷售藥品領域,認為應當規范網絡銷售藥品行為。
草案二審稿第五十八條對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的職責做出規定: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資質進行審查,確保進入平臺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符合法定要求,并對發生在平臺的藥品經營行為進行管理。
草案還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